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刑法小课堂法律常识
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成立医疗事故罪,应予以立案追诉。 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健康的定义
法条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案例
甲和乙合谋杀害赵某,将赵某砍成重伤,事后乙后悔,立即将赵某送往医院,但是抢救赵某的医生丙却在醉酒后为其做手术,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抢救无效,赵某死亡。事后查明,赵某当时如果经过正常抢救是可以保住性命的。甲、乙成立什么罪?医生丙又成立什么罪?
案例分析和结论
本案中甲和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二人成立共犯。医生丙构成医疗事故罪。本案中甲、乙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医生丙酒后手术作为异常因素的介入,切断了甲、乙砍杀行为和赵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并且医生酒后手术是违反医疗操作规范的,也不是经常出现的。
事后经过科学证明,如果医生丙不饮酒正常实施救治,赵某就不会死亡。所以甲和乙不需要对赵某死亡结果负责,丙需要对赵某死亡结果负责。 所以对甲和乙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而医生丙定医疗事故罪。 故意杀人罪未遂要比故意杀人罪处罚要轻很多,一般是不会被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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